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專調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8號
                  113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姜孟君(即姜榮昇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8號)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113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及訴訟救助聲請均應由姜孟君為聲請人姜榮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姜榮昇於民國113年5月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姜廣利、姜孟君等2人,其中,姜廣利業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647號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姜榮昇之一等親關聯資料、姜孟君之個人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相對人姜榮昇之繼承人應為姜孟君1人,姜孟君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程序之進行,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姜孟君為相對人姜榮昇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