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莊世鴻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波麗路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又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
本件聲請
乃請求相對人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1,202,193元之款項,
核屬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