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宋孟澄
被 告 畢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由鄧淞元為
被告畢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畢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後,已於民國112年5月4日變更為鄧淞元,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可稽。
惟其
迄今尚未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鄧淞元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