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鈞世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帕菲克國際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2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提起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940元(計算式:2,820×1/3=9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