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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5號
原      告  洪玉敏
被      告  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孫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等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而提出本件訴訟,經查,被告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另原告勞務提供地亦在臺北市中山區,此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原告聲明書狀各1紙存卷可查,可徵被告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及原告之勞務提供地均非位於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