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簡字第34號
原 告 吳立偉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雲派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
聲請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935號核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
上開裁定已於112年4月26日送達予原告之
受僱人,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
可憑,是其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