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楊朝陽 
相  對  人  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古成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執字第32號),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古成泉(身分證統一編號:K一二〇五四六七三〇)於本院一一二年度勞執字第三二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為相對人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訟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於非訟事件關係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因新北市政府已於民國112年4月30日認定相對人歇業屬實,爰依法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法定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德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德新公司)為相對人股東,原由其指派之代表人古成泉當選為相對人董事,並經相對人董事會推選為董事長,古成泉於112年3月24日向德新公司辭任相對人董事長及董事職務,德新公司迄未改派代表人董事等情,有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登記卷查明,足見相對人現無法定代理人,恐致系爭事件久延而受有損害,故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應屬有據。本院審酌古成泉原擔任相對人董事長,對於公司業務及經營狀況已有瞭解,並於112年4月18日代表相對人與聲請人作成勞資爭議調解,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不致使相對人及其股東之權益受損,爰選任古成泉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末按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又訴訟程序進行中,受訴法院所為關於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同法第51條並無得抗告之規定,則該裁定即不得抗告(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參照),此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應同此解釋。是本件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之裁定既係於非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依上說明,應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