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原 告 王琬瑜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邁世國際瑞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零陸佰參拾肆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陸佰壹拾元,
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付工資、
資遣費、退休金涉訟,依
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貳仟貳佰零參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