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方士豪
陳雯婷
上二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構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而不成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原告雖共同起訴,
惟係本於各自獨立之
請求權,應分別核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次按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A至G欄位所示,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H欄位所示,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I欄位所示。惟附表A至G欄位所示之請求屬原告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依
前揭規定,暫免徵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原告暫免徵收後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J欄位所示(計算式詳如附表K欄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