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04號
原 告 王正芳
上列原告與
被告賢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
惟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退休金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壹仟捌佰參拾陸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