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63號
原 告 王志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資遣費、工資、加班費、特別休假折算工資、
不當得利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總額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4,53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
惟原告起訴請求項目中,關於資遣費、工資、加班費、特別休假折算工資及提繳退休金部分共計3,241,004元(計算式:712,419+65,782+2,055,675+166,648+240,480=3,241,004),此部分依前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3,002元(計算式:35,056-35,056×3,241,004/3,434,534×2/3=13,00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