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82號
原 告 陳湘儀
被 告 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共 同
許惠峰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 人 劉祉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6,792元,應繳
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