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毛哲威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呈福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6,46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請求係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