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陳偉康
張仁興律師
葉智超律師
被 告 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黃斐旻律師
沈曉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
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伍拾肆萬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58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參仟玖佰伍拾貳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壹仟參佰壹拾柒元,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
聲請費伍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伍萬陸仟參佰壹拾柒元(計算式:61,317-5,000=56,31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