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相 對 人 勝崎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派
相對人勝崎工程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等事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現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又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2項,關於選任清算人之墊付
報酬,聲請人如未預納此費用,法院得拒絕其聲請,故請一併陳明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逾期不繳
裁判費,或繳納裁判費後未同意預納,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