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44號
抗 告 人 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張樑標等間
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司字第4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惟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