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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張靖敏   
相  對  人  如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張靖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郭頴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如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如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經本院准予備查清算完結在案,並於民國112年4月19日經單一法人股東即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士林開發公司)指定郭頴彥為簿冊保管人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士林開發公司於112年4月19日承認,同時選任郭頴彥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有股東同意書、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相對人帳冊清表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郭頴彥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