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派
相對人能火國際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事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
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又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關於選任清算人之墊付
報酬,聲請人如未預納此費用,法院得拒絕其聲請,故請一併陳明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逾期不繳
裁判費,或繳納裁判費後未同意預納,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