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派
相對人能火國際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
聲請選派相對人能火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程序費用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4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
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