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洪佳青會計師
相 對 人 全新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人派任
相對人全新科技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經
鈞院以
110年度司字第68號裁定(下稱68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惟68號裁定事件之
兩造對於檢查費用
均表達異議,致聲請人無法執行
本件檢查業務,為此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二、
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
民法上之
委任契約、或應類推
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
經查:本院以68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68號裁定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又
揆諸上開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
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而聲請人既已表達辭任之意思,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