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鄭合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薩摩亞商兆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鄭合成為薩摩亞商兆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薩摩亞商兆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380條第1項、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同法第33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薩摩亞商兆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薩摩亞商兆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亦徵得聲請人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薩摩亞商兆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決議錄、願任同意書、保管帳冊清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司司字第423號、112年度司司字第304號卷宗核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