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張蔚誠會計師
相 對 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黃翊華律師
朱茵律師
聲請人派任
相對人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
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
民法上之
委任契約,或應類推
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字第69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惟依國內外商業習慣及實務,勞務業於接受委託委辦事務時,均約定預收部分酬勞,以保障雙方權益,且勞務既已提供即無法收回,若採
受任人報酬後付主義,對檢查人實為不公,為此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
經查:本院以112年度司字第69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字第69號選派檢查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
揆諸上開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而聲請人既已表達辭任之意思,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