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楊忠耕會計師
相 對 人 展獅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人楊忠耕會計師派任為
相對人展獅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
按法院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
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
民法上之
委任契約、或應類推
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又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就此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前經本院選派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茲因相對人持續不願意配合進行檢查作業,
迄今未依指示支付應給付之檢查工作
報酬,故感無力達成
本件檢查工作,
爰懇請本院同意伊辭任本件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2月23日以109年度司字第61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3年度至107年度短期借款之使用情形、出售原相對人名下門牌號碼:新北市○里區○○○路00號廠房土地買賣價金、帳目、使用情形,此有本院109年度司字第61號民事裁定
可參。本件聲請人既已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
揆諸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
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則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