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他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137號
原      告  陳琮欽 


被      告  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
    理      由
一、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資等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而該事件經本院111 年度勞訴字第31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 萬6,469 元,原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 萬2,68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而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1 萬893 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2 萬1,787 元(計算式
  :32,680-10,893=21,787)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