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他字第20號
原 告 吳大川
被 告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陸拾陸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陸拾陸元。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
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
本件係原告對被告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本院107年度重
勞訴字第14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嗣該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25,20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102,932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02,932元應由原、被告各向本院繳納二分之一。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