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074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侯榮輝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榮輝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係設於新北市板橋區,
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雖於
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地址為臺北市士林區址,
惟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派員訪查結果,債務人並未居住在臺北市士林區址。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釋明債務人在本院轄區有居住事實之書證,從而,本件債務人之住、
居所地於債權人聲請時確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