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079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邱耀輝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耀輝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權人所主張者
乃依
租賃契約約定請求返還
押金,
惟與債權人成立租賃契約之
當事人係邱俊淵,而債務人邱耀輝僅為邱俊淵之代理人,與債權人間並無因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邱耀輝為給付,
自屬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