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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8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7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遠雄 THE ONE

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最新主委報備證明資料。
  (三)提出相對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建物第三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