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 條、第2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
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第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查相對人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係設於臺北市中山區,
非本院轄區,此有該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
可憑。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經法院裁定選任臨時管理人葉書佑
律師,而葉書佑律師事務所設於本院轄區,故應由本院管轄。
惟葉書佑律師事務所並非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且支付命令事件之管轄與支付命令之送達係屬二事,要無以送達地定管轄之餘地。是依
前揭規定,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