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353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8,61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
相對人券券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9/3/12起向
聲請人申請租用AWS雲端帳管服務,合計積欠服務費用共計新臺幣338,611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