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395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劉栢豪即崴沃商行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
住於新北市蘆洲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雖陳報債務人住居地位於臺北市○○區○○○路000○0號,然經本院函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函覆稱,經本局派員至該址查訪未遇,詢據鄰居承告,上指目前無營業事實,亦未聽聞債務人之消息等語,是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