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10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宇貿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宇貿資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查詢其公司登記資料顯示,債務人於民國112年5月3日已廢止登記,無從再向其公司址送達,又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王志安之戶籍設於臺北○○○○○○○○○,其送達處所不明,本件應依公示送達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