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張嘉恩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嘉恩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張嘉恩已於民國112年7月4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