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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4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張嘉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嘉恩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張嘉恩已於民國112年7月4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