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44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8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債務人    特佳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92,765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4.45計算之利息,自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七、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