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48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晉榮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92,765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