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67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楊雯雅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865元,及其中新臺幣40,304元,自民國98年3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8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