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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48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2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債務人    周裕傑即周亷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5,3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