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841號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何蓮合即周岩之
繼承人、周賢亞即周岩之
繼承人、周珮璇即周岩之繼承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之讓與,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
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又按金融機構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者,
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之方式代之,不
適用
民法第29 7條之規定,修正前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 項第1 款、第1 8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
第三人周岩之繼承人,聲請人對第三人周岩之債權係於民國101年9 月30日受讓自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於102年2 月1日登載於報紙之債權讓與公告。
惟第三人周岩在96年11月3日死亡,其債務為相對人所繼承,而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公告中仍記載第三人周岩,即
難認已對相對人為合法之債權讓與通知,該債權讓與公告程序自不生合法債權讓與通知之效力。故本件債權既未對相對人踐行合法債權讓與通知程序,本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