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921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361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