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93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徐孝親
相 對 人
董淑萍
一、債務人董淑婉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25,4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董淑婉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董淑萍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