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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49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96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冠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5,1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49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4828元
陳冠銘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371元
陳冠銘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4828元
陳冠銘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10371元
陳冠銘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陳冠銘於1.民國109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8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9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6,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84,82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37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