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505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972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1,000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