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5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27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相對人債務人陳奕軫即陳秀珍、楊明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666號裁判意旨參照)。末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據此,債權之受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債務人,其權利保護要件方屬具備。又此權利障礙事項,無待相對人抗辯,法院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序中,自應依職權審查。如就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形式上審查,發現欠缺民法297條第1項所規定通知債務人之要件,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予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9月17日將其債權讓與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107年12月24日將其債權讓與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108年8月31日將其債權讓與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聲請人合併而消滅,由聲請人概括承受本件債權。因債務人未依約還款,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已取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71768號債權憑證,為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前聲請對案外人辰笙貿易有限公司及債務人陳奕軫即陳秀珍、楊明亮請求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3年度票字第4810號裁定准許並告確定,並於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後換發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71768號債權憑證。又聲請人於本件就債務人陳奕軫即陳秀珍、楊明亮部分請求發給支付命令,其債權釋明文件即為前開確定裁定及債權憑證,應認係同一債權。聲請人既得以該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追償,其再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支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要。再據聲請人所提出通知債務人陳奕軫即陳秀珍、楊明亮之「債權移轉並催請清償欠款通知函」內容,並未記載「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則本件債權讓與未完成合法通知,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且債務人未受合法債權讓與通知,對其即不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是聲請人尚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權,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