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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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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5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34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彥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3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53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315元
陳彥岑
自民國112年09月24日起
至民國112年10月24日止
年息6.88%
001
新臺幣43315元
陳彥岑
自民國112年10月25日起
至民國113年07月24日止
年息8.256%
001
新臺幣43315元
陳彥岑
自民國113年0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8%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應清償新臺幣(下同)43,3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於106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03月24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前3期採固定利率1.99%,第4期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3%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12年09月24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58%,計息利率為6.88%)。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八條)。(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09月24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3,3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謹  狀證據:一、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二、利率查詢乙份。三、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四、戶籍謄本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陳述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