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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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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5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44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債務人    王紹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0,5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54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098元
王紹安
其中計息本金36562元自民國112年09月04日起
至民國112年10月04日止
年息8.02%
001
新臺幣39098元
王紹安
其中計息本金36562元自民國112年10月05日起
至民國113年07月04日止
年息9.624%
001
新臺幣39098元
王紹安
其中計息本金36562元自民國113年07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2%
002
新臺幣71420元
王紹安
其中計息本金65939元自民國112年09月13日起
至民國112年10月13日止
年息9.52%
002
新臺幣71420元
王紹安
其中計息本金65939元自民國112年10月14日起
至民國113年07月13日止
年息11.424%
002
新臺幣71420元
王紹安
其中計息本金65939元自民國113年0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52%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09年3月4日撥付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3年,另相對人曾向聲請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並依原借期續展至113年3月4日屆滿,貸款利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計6.4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若為零利率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8條)。三、相對人又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09年4月13日撥付信用貸款15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4年,另相對人曾向聲請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並依原借期續展至114年4月13日屆滿,貸款利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計7.9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若為零利率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8條)。四、次依聲請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其上留存有相對人IP位置,聲請人確與相對人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另由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五、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已詳盡舉證之責。六、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分別繳納至112年9月4日及112年9月13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110,518元(本金36,562元,緩繳息2,536元及本金65,939元,緩繳息5,4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七、其家人前曾電話告知因恐嚇取財入獄服刑。依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然陳報人尚無法得知債務人目前服刑之監所,懇請 鈞院於「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確認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服刑,並向該監所長官送達,以維權益。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2份、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2份、往來明細2份、利率變動表、金管會函影本、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