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5582號
代 理 人 鄭舜鴻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8,953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5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9,113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