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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55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58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鄭舜鴻  
相  對  人  
債務人    賴柏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6,929元,及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54元,及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3,026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