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560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美金146,300元,及其中美金39,900元,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美金106,400元,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