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578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9,685元,及其中新臺幣414,217元,自民國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81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