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583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1,639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7日起至112年8月6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8月7日起至112年10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8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500元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178元,及其中新臺幣50,847元,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