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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5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83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債務人    高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1,639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7日起至112年8月6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8.7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8月7日起至112年10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8計算之利息,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178元,及其中新臺幣50,847元,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