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5897號
蔡天送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98,7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5897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承諺於民國107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蔡天送為其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498,718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蔡承諺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498,718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天送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
先訴抗辯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8紙